房产转为自用,别忘了申报缴税
新昌县**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91330***730301***)
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8月1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、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:
(一)2013年9月,你单位**大道西路项目与**二期项目有部分房产转为自用,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。其中**大道西路项目转自用房产的账面成本为6391412.36元。**二期项目转自用房产账面成本为5287161.19元。
对上述违法事实,经计算,你单位少缴2013房产税22513.20元,2014年房产税90052.80元,合计112566.00元。
(二)未按规定核算**二期项目房地产开发成本
1. 你单位为取得**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共计2510万元,入帐1000万元,有1510万元未在帐上反映,未进入土地开发成本。
2. 在库存商品2011年结转2012年余额调增,没有在**二期项目明细帐上反映开发成本1123900.00元。
3.2010年5月,**二期项目重复列支开发成本500000.00元。
4. 2010年6月,支付**二期工程款,少列支开发成本1150000.00元。
5. 2011年11月,以补偿款名义多列支**二期开发成本60624000.00元。
6. 2011年12月,以库存商品抵其他应付款方式,调减**二期库存商品8226082.00元。
7. 2012年12月,以补结转以前年度成本的名义,直接对应未分配利润,调增库存商品6228977.59元。
对上述违法事实,经计算,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2011年1188419.93元,2012年409982.42元,2013年2708768.01元,2014年245595.44元,合计共4552765.80元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六十三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、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》(国税发[2009]31号)的规定,拟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企业所得税80%的罚款,计3642212.64元,处少缴房产税税款112566.00元80%的罚款,计90052.80元。
综上所述,拟处罚款共计3732265.44元。
二、你单位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。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到我局进行陈述、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、申辩材料;逾期不进行陈述、申辩的,视同放弃权利。
三、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(含10000元)以上,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。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;逾期不提出,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。
二O二O年七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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